信源:环球网
|
美国国会研究机构亚洲问题专家曼宁( Mark E. Manyin)在2012年9月25日一份报告中指出,就钓鱼岛争端,美国对日本只承认有“行政管辖权”,而非“主权”。
这份题为“Senkaku
(Diaoyu/Diaoyutai) Islands Dispute: U.S. Treaty Obligations”《尖阁列岛(钓鱼岛或钓鱼台)争端:美国条约义务》的报告证实,美国政府委托国会批准1972年与日本签署的《返还冲绳协议》时表示:“将尖阁列岛(即钓鱼岛)行政权转交给日本,并不意味着对该岛屿的主权主张有任何倾向。”
报告称,美日于1971年6月17日签署《返还冲绳协定》(The Okinawa Reversion Treaty),并于1972年5月15日生效,将琉球(冲绳县)的行政权交还给日本。而在1971年国会参院听证商议这一协定时,美国务院官员表示,尽管(钓鱼岛)岛屿回归日本管辖,但美国在中国(大陆)、台湾和日本之间持“中立立场”。国务院官员称,这一协定的签署并不意味着损害任何一方针对钓鱼岛的主权宣称。
时任美国国务卿罗杰斯(William Rogers)在听证会上被问及“《返还冲绳协定》是否影响钓鱼岛主权定位时”的问题,罗杰斯当时回答称:“该协定不会影响钓鱼岛的法律地位(即主权)(this
treaty does not affect the legal status of those islands at all)。当时的美国务院代理法律顾问斯塔尔(Robert Starr)按照罗杰斯的指示,在1971年10月21日的一份信中表示,《返还冲绳协定》包含将琉球群岛,包括尖阁列岛(即钓鱼岛),返还日本的“条件和条款”。但是,斯塔尔同时称,协定不会对任意一方的主权主张造成损害。
当时信的内容选段如下:
“中华民国政府(The Government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)(即台湾)和日本就尖阁列岛(即钓鱼岛)主权归属存在分歧。同样应该了解的是,中华人民共和国也对这些岛屿存在主权索求。美国认为,将这些岛屿的行政权交给日本,绝对不能有损任何一方根本性的领土主张(The United States believes that a return of administrative rights
over those islands to Japan, from which the rights were received, can in no way
prejudice any underlying claims)。美国不能扩大日本移交给我们(美国)之前它曾对钓鱼岛拥有的法律权利。美国现在将其返还,也不能减少其他主张主权国家的权利。美国对尖阁列岛(即钓鱼岛)没有提出任何主张,认为任何相互冲突的岛屿主张都应该由相关各方解决。
从那时起,这种钓鱼岛地位待定的论调为历届美国政府所持有。尤其是在1996年、2010年和2012年钓鱼岛局势骤升之际。
该国会报告称,中国自称从明朝(1368年至1644年)开始就已拥有对钓鱼岛主权,在明朝时期的海域防卫文件和图志中也包含钓鱼岛。
而在清朝时期(1644年至1911年),中国将钓鱼岛隶属台湾(省)管辖。1893年,清朝慈禧太后手谕将钓鱼岛赐给了为她治病的大臣盛宣怀。但是,尽管有中国渔民时不时登岛将钓鱼岛作为临时避难和修护之场所,但中国从未在钓鱼岛修建任何永久性民用或军用设施,也无这方面人驻扎。中国尤其并没有在钓鱼岛附近水域保持长期的海军存在。
报告称,按照1951年日本同美国等国家签订的《旧金山和约》,美国政府对钓鱼岛的管理开始于1953年。而《旧金山和约》是将北纬29度以南的西南诸岛交由美国托管,其中并没有具体提及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,但是提到已被中国控制的岛屿,比如台湾岛、澎湖列岛以及南海南沙群岛等。
1953年,美国琉球政府民政局(U.S.
Civil Administration of the Ryukyus)将北纬29度以南西南岛屿边界延伸至钓鱼岛,钓鱼岛最终被划入美国托管范围。1971年美日《返还冲绳协定》签署时,美国国务院一些官员宣称,遵照《旧金山和约》,美日双方对“北纬29度以南西南诸岛”的理解是“包括尖阁列岛(即钓鱼岛)”。而且,美国海军在托管钓鱼岛期间曾在该岛修建靶场,并给谷贺家族第一任岛主的儿子每年支付1.1万美元租费。
但中共将美日这种有关钓鱼岛的“理解”视作“暗箱操作”,是非法和无效的。
该国会报告还提到,简言之,尽管美国在这一争端保持中立,但是同样认为尖阁列岛(即钓鱼岛)适用于美日安保条约。2010你爱你钓鱼岛争端爆发时,美国国务卿希拉里向日方表示,钓鱼岛适用于美日安保条约范畴,美国有义务协防日本。而美日安保条约适用于日本关键是看“行政管理权”,而非“主权”,这也是美日自1971年以来一直保持的立场。
就美国国会这份报告来看,安保条约是否“适用”钓鱼岛本身也存在法律问题。报告最后提到,1960年美日签署的安保条约,第五条所涵盖的范围是日本享有主权的“领土”。也就是说只有日本“领土”受到攻袭时,美国才会履行协防义务。但钓鱼岛并不是日本“领土”,美国人也承认它是存在主权争议的岛屿。因此,“安保条约适用钓鱼岛”缺乏法理依据。
No comments:
Post a Comment